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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添加时间:2024-04-11 06:14:57    文章来源:新闻中心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的请示》(闽卫院〔2022〕35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一、将序言修改为:“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省属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由原福建卫生学校和福州卫生学校于2004年6月17日合并组建,隶属福建省教育厅。学校的前身是创办于1912年的福州马高爱医院附设看护学校。2005年10月25日,学校整体迁址闽侯县荆溪校区工作,开启办学新征程。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秉承‘业精德诚’的校训,坚持‘人才强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成为一所涵盖医学、护理、药学、医学技术、健康管理与服务等专业群,集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于一体的省示范性现代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坚持以育人为中心,充分的发挥人才教育培训、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面向基层医疗卫生主阵地和健康服务新业态,致力于培养具有高尚道德品质、扎实理论基础、过硬职业能力和较强创新创造能力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将学校打造成为福建省医药卫生类高水平人才教育培训高地、服务健康福建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和医药卫生类职业院校改革发展的‘样板校’。

  为实现学校的发展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建立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学校名称为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英文译名为Fujian Health College。

  三、第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可依规设立新校区、调整校区布局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四、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为非营利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学校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五、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刻把握‘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慢慢地加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发展道路,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增强特色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扎实推进内涵建设,推动学校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医药卫生人才”。

  六、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七、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以习法治思想为引领,以有关党内法规和行政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坚持依法治校,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深化内部改革,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八、将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学校对校内公共事务实行垂直管理、延伸管理和属地管理。逐步扩大学院(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系、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九、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十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以培养医药卫生人才为根本任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履行人才教育培训、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责。”

  十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以非学历教育、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为辅,积极拓展职业技术培养和训练等继续教育。学校学历教育形式分为全日制普通教育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全日制普通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基本形式,主要举办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教育。”

  十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专业设置涵盖医学、护理、药学、医学技术、健康管理与服务等专业群。”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学校通过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密切与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教育学习管理机关的合作,推动医教协同、产教融合、校企(院)合作,促进产学研用深度合作。”

  十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条,并修改为“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十六、将第四章目录修改为“治理结构”,并增设五节小标题,分别为“第一节 领导体制”“第二节 组织机构”“第三节 学术治理”“第四节 民主管理”“第五节 学院(系、部)”。

  十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十八、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趋势,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将第一项修改为:“(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将第二项修改为:“(二)审议确定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将第三项修改为:“(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将第五项改为第七项,并修改为“(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校园安全稳定责任制,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将第七项改为第五项,并修改为:“(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将第八项改为第六项,并修改为:“(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将第九项改为第八项,并修改为“(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非消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九、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党委会议是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委班子成员组成,党委书记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一位副书记主持,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学校党委议事内容、议题确定、议题程序和要求、会议纪律、决策的执行与督办等规定按照《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文件执行。”

  二十、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做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的有关决定决议,研究决定学校行政事务,研究处理教学、科研与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组成,校长主持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会议制度、议题程序、督办落实等规定按照《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文件执行。”

  二十一、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修改为:“学校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内设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其中党政管理机构依据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需要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自主设置;教学和教学辅助机构按照《高等教育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办学需要设置;需确定机构规格的,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办理,不需确定机构规格的,由学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负责人,除按规定在任免前须报主管部门审批的人员外,由学校自主选拔聘用。”

  二十三、将第三十六条改为三十条,并修改为:“学校图书馆、实习实训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三十二条,并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促进人才教育培训与学术研究、提高学术质量、维护学术道德。”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副教授、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特殊的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一届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或专业设置、学术研究机构设置、学术评价标准、考评与奖惩办法和学校其他重要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议。评议学科或专业建设重点项目、科研项目、教学科研奖项、重大教学和学术研究成果、教师员工或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等重要学术事务。

  (三)学风建设。建设良好学术规范,营造优良学术氛围,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事项。

  (四)学术咨询。对学校学科或专业建设、人才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及其它重大学术事务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能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员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三十、将二十八条修改为三十七条,并将第一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校教代会3年至5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能临时召开教代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将三十三条改为三十八条,并修改为:“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学校学生会提议,报请学校党委批准,能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主要职责是: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三十二、将第三十四条与第五十三条合并,改为第三十九条,并修改为:“学校内各派及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三十三、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并修改为:“学校设立学院(系、部)。学院(系、部)作为人才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三十四、将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修改为:“学院(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并且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三十五、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并修改为:“学院(系、部)院长(主任)是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人才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课程建设、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十六、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并修改为:“学院(系、部)党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在干部队伍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教育培训中发挥主导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班子和行政负责人依规履行职责。

  三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四十四条,并修改为:“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本单位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决定本单位发展规划、人才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文化建设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十八、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五十条,并修改为:“学校实行高校职务聘任制,具有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和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专业方面技术职务评审权,实行评聘合一。学校组建学校聘委会、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学院(系、部)考核推荐组三级机构,按照‘程序优化、过程公开’的原则,在专业方面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自主设定评聘条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评聘专业方面技术职务并发放学校聘书。学校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职务岗位分级聘任,接受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十九、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并修改为“学校对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实行奖励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十、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并修改为“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的门槛保障;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向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四十一、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并修改为“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四十二、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并修改为:“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申诉、听证等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十三、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六条,并修改为:“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爱国守法、敬佑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四十四、将第五十七条改为五十九条,并修改为:“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四十五、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并修改为:“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身心健康、有利人格塑造的各类课外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等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开展勤工助学,为学生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四十六、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三条,并改为:“经省民政厅批准,可设立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为Fujian Health College Education Foundation。基金会按其章程开展业务。”

  四十七、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并修改为:“经省民政厅批准,可依法注册成立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努力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四十八、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五条,并修改为:“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营收、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另外的收入。”

  四十九条、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并修改为:“学校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等。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对拥有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五十、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并修改为:“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绿色学校。”

  五十一、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八条,并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五十二条、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九条,并修改为:“学校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收费,所有收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

  五十四、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三条,并修改为:“学校的校训是:业精德诚;学校的校风是:崇健臻善;学校的教风是:崇教厚德;学校的学风是:崇学笃行。”

  五十五、将第七十一条修改为第七十四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将第二款修改为:“徽志:双圆套圆形徽标,标准色为水蓝色。内环中以‘M’为主题,代表medical(医学);‘M’也是‘闽’字拼音首个字母,代表‘福建’。‘M’的中国书法形式,既体现学校民间传统文化底蕴,又形似一座山,寓意‘书山有路勤为径’。八颗星呈‘C’状,代表college(学校),也象征着学校为八闽大地培养出的一颗颗希望之星。‘1912年’表示学校建校时间为1912年。外圈上下方配以‘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英文校名。”

  五十六、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并修改为:“学校的校歌是:《仁心如花》,由学校党委集体作词,龚启录执笔,李式耀作曲。”

  五十八、将章程中“学院”修改为“学校”,“院”“系部”修改为“学院(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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